在我國新《廣州公司法》頒布后,條款干了大幅度改動,對于條款了解不足精確的狀況時有發生,尤其對于廣州公司注冊中初次出資的方式及占比多有曲解,大家暫以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公司為例子,作以下討論。
在討論初次出資難題以前,最先要確立什么是廣州公司注冊資本和資本公積,二者有什么聯絡。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公司的注冊資本就是指在廣州公司備案行政機關依規備案的全體人員股東認繳出資額的出資額;資本公積是廣州公司全體人員股東(或是發起者)具體交貨并經廣州公司備案行政機關依規備案的出資額(或是凈資產總額)。
根據二者的定義可以看出,在廣州公司注冊資本推行認繳出資額制狀況下,廣州公司的注冊資本與資本公積相同,在廣州公司注冊資本推行認繳出資額的狀況下,廣州公司的注冊資本相當于資本公積與未交資產之和。
對于廣州公司初次出資的方式,根據《廣州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廣州公司變更登記,僅有貸幣和已申請辦理財產權利遷移辦理手續的非貸幣財產才可以做為初次出資。財產權利遷移辦理手續的證明材料分成二種:沒有產權證明的,如產品、原料等,財產權利遷移辦理手續的證明材料就是指全體人員股東查收的財產權利已轉至廣州公司的書面形式證實,如入股投資資產交收明細(證實);有產權證明的,財產權利遷移辦理手續的證明材料就是指資產已產權過戶到廣州公司的證明材料,如房子所有權證等。
依據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公司初次出資額務必另外考慮兩層面標準:一是全體人員股東的初次出資額不可低于注冊資本的20%;二是不可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少額度。法定的注冊資本最少額度既包含《廣州公司法》要求的三萬元,也包含別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較高的最少額度。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要求:注冊資本不可低于五十萬元RMB。如廣州公司注冊資本為一百萬元的,則初次出資額不可低于注冊資本20%即不可低于二十萬元,不可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少額度即五十萬元,2個標準另外考慮即初次出資額不可低于五十萬元。
此外,全體人員股東的貸幣出出資額不可低于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公司注冊資本的30%。對于是廣州公司股東初次出資時還是繳清注冊資本時做到所述規定,《廣州公司法》及《條例》沒有明文規定,應由廣州公司股東獨立挑選。另外,《廣州公司法》第26條有關“初次出資額不可低于注冊資本的20%”的要求就是指全體人員股東的初次出資額,而不是每一個股東的初次出資額。因而,要是全體人員股東的初次出資額在20%之上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少額度,容許一部分股東“零首付”。